中国仲裁裁决在澳洲的执行-案例分析

澳洲法庭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态度
近年来仲裁在解决中外纠纷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中国於1987年批准加入执行和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澳大利亚早于中国13年前加入。之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的案件逐年增加,尤其是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其接受的案例从2000年的638 起增加到2008 年的1230起 (包括国内与涉外的)。
尽管仲裁在中国的增长,似乎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当事人试图到澳洲来执行中国的仲裁裁决。 程顺律师最近代理了一起客户要在澳洲法庭执行中国的仲裁裁决案例。我们才意外地发现在澳洲执行中国的仲裁裁决几乎无案例可循。尽管澳洲和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签字国,在澳洲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竟然没有在法庭被检验过。

中国仲裁裁决
案件的背景如下:
2004年1月原告与一家澳洲的咨询公司签订了合同(第一被告)。 唯一的董事也是这家咨询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第二被告,澳洲公民)。 作为担保人他签了此合同。合同规定如果有争议,双方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
争议产生,最后仲裁裁决原告于2007年12月12 日获胜。

中国仲裁裁决是如何在澳洲执行的
原告作为中国公民要在澳洲执行仲裁裁决。在向新州高等法庭申请之前,我们试图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但是失败。原告最后在新州高等法庭申请执行中国的仲裁裁决。
原告没有出席。法官发现所有法庭文件都有效地送达,根据澳大利亚国际仲裁法1974 和新州商业仲裁法1984 的规定正式下达判决。
根据澳大利亚国际仲裁法1974第8条(2)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本法域变成法庭的判决。 新州商业仲裁法1984 第33条也有类似的 规定。
判决被送达到被告,但是没有任何回信。针对被告方个人和公司的破产程序紧随其后。这时被告终于不得不出来应诉并试图推翻法庭的判决。
在被告提供担保之后,法庭命令双方准备证据重审。
在庭审中,被告唯一的依据是:执行仲裁裁决会违反澳洲的公共利益。法官发现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会违反澳洲的公共利益。他得出结论,在应用澳洲国际仲裁法第8条时公共利益应该简化去理解。

执行裁决时澳洲法庭采取谨慎的态度
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此判决说明澳州法庭采取谨慎的措施。 纽约公约当中的公共利益免责条款被有些法域用来否定外国的仲裁裁决。在澳州显然不是这样。
新州高等法庭明确指出在使用公共利益作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方面,其起点要比一般合约当中的公共利益高得多。 这与澳洲国际仲裁法和纽约公约的相应条款一脉相承。
由于中澳之间投资与贸易的增加,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仲裁裁决会在澳洲执行。此案例毫无疑问会增强外国投资人对于澳州司法体系的信心。

此文原文发表于:http://www.claytonutz.com/publications/newsletters/international_arbitration_insights/20100618/the_enforcement_of_chinese_arbitral_awards_in_australia-a_case_study.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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